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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构职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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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情况的调查与综合;研究拟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,并监督实施;负责局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;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、审核;指导全区司法行政信息网络建设,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;做好信息简报的收集编发、文电处理、文秘档案管理、保密、信访、财务和接待等工作。制订和实施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规划;协调起草、审核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;负责本系统的执法检查工作;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、行政处罚和国家赔偿工作;参与地方执法监督工作和区仲裁委员会的相关工作。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装备的计划、审核和分配;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、车辆、通讯设备等物资装备的管理;负责局机关各项经费、资产和行政事务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;指导区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基础设施建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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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管理全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;研究制订全区法制宣传工作规划;指导、协调、组织各镇(街道)、各行业的法制宣传、普法培训及本系统内的普法、法治建设等工作;组织实施、检查、考核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;承担区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,参与和协调社会法学教育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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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监督、指导、管理全区律师工作和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及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、法律服务市场的工作;负责律师事务所机构设置、变更的申报工作;负责全区律师、法官、检察官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和公证员、律师执业证的申报工作;负责律师的年检工作;参与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及违纪的惩戒工作;协调律师事务所之间和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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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指导全区司法所长工作和司法行政基层工作;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工作,积极参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突发性、群体性纠纷事件的疏导、调解工作;指导管理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;配合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;承担区人民调解员协会和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的日常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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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研究制定全区法律援助计划,并组织实施;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、政策,研究制定全区“148”法律服务工作规划,承担“148”法律服务专线的值班、来访接待等工作;组织、指导、管理、监督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和“148”法律服务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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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指导、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;承担系统内干警的考核、任免、奖惩及有关人事工作和局管干部的工资工作;承担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;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国家公务员的吸收、录用工作;承担全区系统在编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;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局党建工作,管理、指导系统表彰工作;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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